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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要收购:“苏三山”诈骗事件二

时间:2014-10-09 14:21来源:未知 作者:zhi

   真相虽然大白.可人们不禁要问.给不法之徒提供可乘之机的海南《特区证券报》该当何罪?根


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五章第20条的规定.法人发生收购情况
时.应当将有关情况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二而海南《特区证券报》并非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本来就没有资格刊登收购信息.况且是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擅自刊登.致使股市动荡.造
成不明真相的股民损失惨重二
    1993年11月8日下午2时38分.贵州证券公司收到收购苏三山的假消息后.在交易大厅的黑板上把
这条消息公布了.到9日上午9时22分.买入成交量近200万股.成交价位多在11元以上二ll月11日下午.数
十位股民到贵州证券公司讨说法.认为贵州证券公司转载苏三山收购的错误消息.误导股民.导致严重损
失.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二贵州证券公司好汉做事好汉当.于ll月12日上午勇敢地发布公告.决定以ll月9日
上午9时22分的成交价买进股民们套牢的苏三山股票.毅然买下股民的“套”二但大多数地方的股民没有贵
州股民幸运.恶果只好自尝二
    “苏三山”诈骗案一年后还余波不断.1994年12月长沙还有两位大户.状告淮南信托投资公司和
其开设的淮南财信证券上市证券交易部提供苏三山股票的虚假消息.使两人损失27540.96元二最后长沙市
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股民作出购买或抛出股票之抉择.其风险与赢利应当自己负责二可见此事不良影响
“深远”二
    海南《特区证券报》事后受到相应的处罚.此事不仅给我们的新闻媒体上了一课.同时也把信息
披露的有序性和真实性提上了议事日程二
    1994年5月2 1日.上海证交所决定从6月6日起.实行股票中央集中托管下的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
度.即所有投资者均可自由选择任何证券经营柜台作为自己买卖股票的指定交易地点.买卖股票必须通过
本人指定的交易地点进行委托申报;否则.证交所电脑主机一概予以拒绝二1994年5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就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发出通知.从5月30日起实施二
    这一方法的实施可减少股票买卖中被他人窃取案件的发生.提高交易中的安全性二或许这是一种


防止股市窃盗的有效方法,但如何防止“苏三山”事件之类的欺诈行为呢?

(责任编辑: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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