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工业企业法和承包经营责任制在落实厂长、经理的经营权方面迈进了一大步,但是并没有解决财产所有权和
谁承担企业亏损的问题。经验证明,一个小型的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小,亏损也不会太大,这样的亏损可以由个人的收入来
承担。但是对于稍大点儿的企业来说,企业的赢利与亏损与个人收入相比完全不是一个数量级的,个人是无法承担企业亏
损的,即使个人的收入像西方国家的总经理那样高,也仍然负担不了企业的亏损。因此,承包经营责任制不能解决“自负
盈亏”的问题,企业改革必须继续前进,必须明确财产所有权,必须有人负担企业的亏损,而不是完全由国家和社会来负
担。
全民所有制是一种很不明确的所有制,中国10亿多人口是“全民”,但10亿多人口同时拥有一家企业将造成大权
旁落或无人过问、无人关心的状况,而一家全民企业的亏损理应由10亿多人民共同负担,这样的企业做不到自负盈亏,只
能统负盈亏。因此,全民所有制是一种很不明确的、很不好的所有制,应当坚决抛弃它,这是解放生产力、创造更高生产
效率的必要前提。国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的一个变种,它以国家代表人民为根据,它具有和全民所有制同样的缺点,即
无人负责和统负盈亏,因此我们也应当坚决抛弃国家所有制。无数经验已证明,国家所有制企业在生产效率方面绝不是私
有制企业的对手。因此,只有特别必要的极少数例外情况,允许保留国家所有制。这些例外主要是指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行
业,例如供水、供气、供电、邮电等行业,在这些行业保留国家所有制或国家控股制的前提条件是:国家比个人或一个集
体更公正。如果国家不受人民监督,则国家的官员们同样会利用自然垄断地位牟取暴利,正如现在我们的“电衙门”、
“煤气衙门”、“电话衙门”一样。因此,如果不具备国家受人民监督这样的前提条件,还不如把这些企业交给私人或交
给一个集体去办更好,因为一个私人或一个集体虽然有谋取利润的动机,但同时也害怕引起公愤,他们没有可能像官僚那
样以国家的名义仗势欺人。
私有制是最能提高生产效率的一种所有制,但它的缺点是:当财富过于集中时,就有可能产生由私人财富豢养的
议员和官僚阶层,从而产生官商勾结欺压百姓的现象。因此,我们既要利用私有制效率高的优点,又要“节制资本”,要
防止私人财富集中过度,要堵塞私人资助竞选、贿选、买官等渠道,要防止私人资本与官员的结合。
集体所有制是能够分解、落实到个人的公有制,是有人关心的公有制,而且一个集体也能够负担企业的亏损,是
能够“自负盈亏”的公有制,也是能够接受公众监督的所有制。因此,集体所有制是最适合于社会主义这个历史时期的所
有制形式。
综上所述,自由社会主义时期,要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私有制为辅,并保留极少量的国家所有制。
上述所有制形式必须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在法律上给以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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