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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

时间:2014-09-27 16:53来源:未知 作者:zhi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相同,该价格即为成交价。
    (2)新进入系统的买入(卖出)申报,若能成交则与卖出(买入)申
报队列顺序成交;若不能成交则进入买入(卖出)申报队列等待成交;
部分成交的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成交。
    (3)价格优先是指在买入委托中出价高者先成交,在卖出委托中
出价低者先成交;时间优先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的价格相同时,委托
先进入交易系统者先成交;数量优先是指在委托价格和进入时间都相
同的情况下,委托数量大者先成交。


    投资者若要确保买入或卖出的成功,在买入竞价时申报要略高于
当时最高卖出申报价;在卖出竞价时申报要略低于当时最低买入申
报价。

(责任编辑: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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